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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发行的信托计划只有在金额募集齐的时候才能成立。
所以发行量应该是大于成立量,不过两个数字非常接近。 信托产品是指一种为投资者提供了低风险、稳定收入回报的金融理财产品。信托品种在产品设计上非常多样,各自都会有不同的特点。各个信托品种在风险和收益潜力方面可能会有很大的分别。国家信托公司建立时间是1979年,中国的信托业始于20世纪初的上海。1921年8月,在上海成立了第一家专业信托投资机构——中国通商信托公司,1935年在上海成立了中央信托总局。
新中国建立至1979年以前,金融信托因为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管理体制下,信托没有能得到发展。 1979年10月,国内第一家信托机构——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宣告成立
一、须有合法的信托目的
根据家族信托的职能,委托人一般不会设立专以诉讼为目的的家族信托。目的不合法的家族信托则大致分为两类:违法信托和欺诈性信托。
二、家族信托主体要适格
设立家族信托,必须有适格的信托主体,即当事人应当具备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包括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在家族信托设立时关于委托人要特别注意以下两点:第一,家族信托的最终委托人只能是自然人,在实践中一般是家族事业的创始人或夫妻。第二,委托人应该是家族财产的合法拥有者或者家族事业的创建者。
三、信托财产的合法性
委托人设立家族信托的财产必须具有合法性,否则会存在使家族信托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风险。根据《信托法》要求,以下财产不能设立家族信托:第一,非法的财产。第二,不存在的财产。第三,权属不清的财产。第四,未经批准的限制流通的财产。
四、信托行为的生效要件
信托依信托行为而设立,信托行为需要包括两个要件:一是主观要件,当事人设立信托应该采取信托合同的方式;二是客观要件,包括信托财产的转移行为及信托登记行为。
五、设立家族信托应该采取信托合同的方式
《信托法》规定,信托要采取书面形式,虽然遗嘱也属于《信托法》允许的一种设立信托的书面形式,但是在实践中引发的问题较多。
六、家族信托的登记
《信托法》第十条规定,我国信托登记实施双重登记制度,包括财产转让登记和信托登记。
个人成立家族信托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包括选择受托人、制定信托书、确定信托财产和受益人等。
在选择受托人时,应考虑其信誉和专业能力;制定信托书时,应明确信托的目的、期限和管理方式;确定信托财产时,应选择合适的资产形式;受益人应为家族成员或指定的个人。最后,需向有关部门申请注册,经过审核批准后方可正式成立家族信托。
信托公司在中国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根据《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规定设立的主要经营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信任委托为基础、货币资金和实物财产的经营管理为形式,融资和融物相结合的多边信用行为。那么,信托公司的设立形式、条件及程序是什么样的呢?
一、信托公司的设立形式
我国设立信托公司需要经中国银监会批准,领取金融许可证。信托公司可以采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
二、信托公司的设立条件
1.有符合《公司法》和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公司章程;
2.有具备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入股资格的股东;
3.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
4.有具备中国银监会规定任职资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信托从业人员;
5.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信托业务操作规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6.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等。
三、信托公司的设立程序
信托公司设立须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1.信托公司的筹建期为自批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未能按期筹建的,可申请延期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2.信托公司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不能按期开业的,可申请延期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通常包括:1. 确定信托的合法性和合规性。确保信托符合当地法律法规的规定,并获得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2. 设立信托的明确目的和范围。明确信托的目的和范围,以确保信托的运作与委托人的意愿相符。3. 确定信托资产。确定将哪些资产纳入信托,并确保这些资产是合法、明确且可转移的。4. 选择合适的受托人。选择信誉良好、经验丰富的受托人,以确保信托资产的安全和稳健增值。5. 制定合理的信托条款和条件。制定符合委托人意愿的条款和条件,包括受益人、支付条款、修改和终止等方面的规定。6. 签署信托协议。委托人与受托人签署信托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以确保信托的顺利实施。家族信托的成立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包括法律、税务、资产管理和风险管理等方面。因此,建议在设立家族信托之前,寻求专业法律、税务和信托顾问的帮助和建议,以确保信托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有效性。
1.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2.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
3.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4.中诚信托有限公司
5.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
6.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7.新华信托有限公司
8.西安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9.中粮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10.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1919年我国历史上第一个信托部在聚兴城银行上海分行成立,意味着我国现代信托业的开始。1921年民族资本家在上海成立了我国首家信托公司——“中国商业信托公司”。新中国成立之后,由于实行高度集中统一的计划经济体制,信托、证券交易所被陆续关停,直到改革开放之初才提出要重新组建信托公司。
1979年,我国第一家信托机构——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宣告成立,它的成立标志着我国开始恢复信托制度。但当时公司并不具备现代意义上的信托公司职能,仅仅是中国对外开放、吸引外资的一个窗口。
1.
有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公司章程;
2.
有具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入股资格的股东;
3.
具有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
4.
有具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信托从业人员;
1、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2、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或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
3、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4、经营管理良好,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5、财务状况良好,且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6、年终分配后,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3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7、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8、单个出资人及其关联方投资入股信托公司不得超过2家,其中绝对控股不得超过1家;
9、承诺3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信托公司股权(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不将所持有的信托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公司章程中载明;
10、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11、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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